将银行账户给他人当心犯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认识一位卖游戏装备的陌生网友“隐忍”。2022年11月份的一天,“忍者”以其银行卡限额为由,向王某某提出借用银行卡。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隐忍”的指示先到青岛市XXXX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再到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284804********),并将新办理的手机号码与新办理的银行卡绑定,之后将手机卡、银行卡卡号及密码一起邮寄给“隐忍”,“隐忍”给了王某某600元。经核实,王某某提供给“隐忍”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网络诈骗犯罪资金,2023年3月6日至22日的进账流水达5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8000元于2023年3月18日转入该银行卡中。2023年4月22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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