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隐瞒其驾驶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系租赁的事实,将上述车辆及车钥匙质押在被害人刘某某处,并于7月1日至7月22日,两次以借款为由骗取刘某某57800元和36000元。同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被害人刘某某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才能继续借款,被告人甲将伪造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供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76800元。同年9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再次以借款为由骗取刘某某30000元。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39000元,其余用于个人还款、消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某XXXX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XXXX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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