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A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A国道XXXX路段时,在人行横道上与由南往北步行通过该路口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B市某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因颅脑及腹部、四肢等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B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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