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暂住处,使用微信号WWDC1892主动添加被害单位广州XX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王某微信,以被害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采用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威胁方式,向被害单位强行索要钱款人民币63,000元。2022年6月20日,王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尾号45723的建行银行卡中转入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告人赵某某继续索要剩余钱款而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赵某某用于敲诈被害单位的手机1部。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XX有限公司、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部分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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