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系同学关系,在日常交往过程中,经相互传授交流,于2020年11月起至案发,利用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上查询到的有关足浴店、按摩店等商户信息及联系电话后进行随机拨打,或利用相互分享的商户信息进行针对性拨打,以要报警举报商户存在违规经营、色情服务等为由相要挟,使用自己或借用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伺机索要钱财牟利。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从犯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姜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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