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其出售的“保健药品”会造成服用者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将其购得的保健药品出售给他人。现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张某某与出售上述保健药40小包;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上述保健药100小包。经鉴定,上述保健药中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令禁止在声称保健功能产品中添加的有害成份。
2023年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仙桃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壹佰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邵某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庭审中,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果您的家人、亲友需要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赵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下一篇:候某诈骗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