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盗窃抢劫案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X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XXXX路与XXXX路交叉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一辆XXXX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000元。
XXXX年XX月XX日XX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XXXX县XXXX路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里面的钱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XXXX年XX月XX日9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XX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XX县XXXX村附近时,发现骑电动车同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手上的黄金戒指,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踢倒,并摁住被害人张某某,将张某某的戒指抢走,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的伤为轻微伤,被抢黄金戒指的价格为1983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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