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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是犯罪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7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伪造、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的违法情形,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您,这种行为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一般是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的。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车牌为XXXX和XXXX两辆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利用快赔简易程序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2300元。2020年5月23日,李某某使用车牌为XXXX和XXXX两辆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利用快赔简易程序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700元。2020年8月5日,李某某使用车牌为XXXX和XXXX两辆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利用快赔简易程序骗取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350元。案发后,李某某家人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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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李某某将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变造成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使用,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3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某因变造驾驶证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保险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保险诈骗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一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果您的家人、亲友需要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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