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还不上是否构成犯罪
信用卡是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用的。当用户有消费需求时可以透支消费,这样即使用户当前没有钱也可以完成消费。信用卡在为大家提供便捷消费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今天,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结合亲办案例给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又转借他人,最后无力偿会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20年,林某某借用他人POS机刷卡套现,分次从该卡取现共计80000元借给朋友刘某某使用,后林某某无能力还款。2020年7月21日该卡逾期还款后,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取打电话等方式向林某某催收,林某某虽进行了还款,但均未达到当月最低还款额。截止2021年6月21日,林某某尚欠银行本金66000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赔招商银行损失66000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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