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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恶意透支信用卡会构成犯罪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9

信用卡给我们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当用户有消费需求时可以透支消费,这样即使用户当前没有钱仍然可以完成消费;信用卡提供一定的免息期,用户可以在免息期内让手中的资金创造更多的价值。针对信用卡的这些特点,不少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下案例是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亲办的典型案例,供您参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申请资料申领了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该卡自2021年11月21日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至案发时,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89000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某、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二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骗领了两张广发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套现、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该两张卡逾期未还。截至案发时,张某某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仍有45000元尚未归还,刘某某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仍有65000元尚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张某某某信用卡还款45000元,向刘某某信用卡还款6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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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骗领信用卡主要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他人透支未还款的情况下曾采取诉讼等方式予以追索,宣判前能全部还清所有拖欠本金,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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