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毁坏他的财物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XXXX市XX区XX小区门口因向刘某某索要欠款无果,后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小轿车砸坏,并将刘某某店里中的酒水等物品损坏。经鉴定,涉案被损毁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定结果】
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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