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质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购买49000只无任何生产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运至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附近,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出售给被害人余某某,售价为人民币10万元。经山东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标志项目和过滤效率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判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样品经检验,标志项目和过滤效率不符合GB2626-200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判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从余某某处扣押涉案口罩47000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三、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依法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给予被告人张某某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从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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