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出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22时9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XXX号“XXXX”牌小型轿车,沿XX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路路段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XXXX号“X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0.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青岛市市南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被告人朱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以上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果您的家人、亲友需要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下一篇:销售劣质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