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先是虚构合伙经营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并以购买货物为由,骗使被害人刘某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余某某又虚构货物被扣押,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罚款的事实,再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案发前以转账和免除债务的方式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6万元,现剩余赃款未退赔。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4万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X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所提意见,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以被告人的实际所得额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案发前归还”的财物应当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中进行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本案被告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双方仍有购销货物的交易往来,被告人余某某所免除的8万元被害人应付货款,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可以将上述债务对应的数额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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