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殴打他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黄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被害人允许,擅自进入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家中,并殴打黄某某、梁某某。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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