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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偷走电动车后销赃法院判盗窃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18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XXX市XX区XXX小区对面的民房一楼,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梁某某的停放在该处的1辆XX色XX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最后将该辆电动三轮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的XX色XX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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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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