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强奸罪案解读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酒后熟睡之机,进入李某某位于XXXX市XX区暂住地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醒来反抗而未得逞。XXXX年XX月XX日王某某在他人陪同下自行归案。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在他人陪同下自行归案,当庭尚能如实供述所犯部分罪行,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但所提王某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因被害人苏醒反抗而未得逞,在案无证据证实其系主动中止,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王某某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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