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XX大道分公司快递员期间,利用收取运费和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代收的公司业务款现金共计30多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被害单位现金8千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损失30多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其余被告人愿意退赔,缴纳罚金等意见,因未实际实施,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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