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市XX区XX店镇XX村村中,因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号牌×××)到该村送货物时,在村中道路上使用车辆远近光,被告人孙某某认为其有意所为,将被害人杨某某拦住,双方发生争执和推搡。被告人孙某某与村内围观人员闻到被害人杨某某身上带有酒味,被告人孙某某即向122报警台报警摩托车司机酒后驾驶要求处理,围观人员将被害人杨某某车钥匙夺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弃车辆逃至该村外被被告人孙某某追到,被害人杨某某央求被告人孙某某私了不要报警赔偿医疗费5000元。该村部分人员赶至现场继续围观。后被告人孙某某同意了被害人杨某某私了赔偿1万元,被害人杨某某现场用微信及支付宝支付9999元。被告人孙某某于当日XX时XX分向122报警台提出撤案。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向警方报警,被害人杨某某才在手机中发现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人孙某某给其发送退还款项的信息。被告人孙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XXX市公安局XX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扣押被告人某某黑色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于XXXX年XX月XX日退还被害人杨某某涉事款项10000元,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误工费10 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和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自首、退赔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孙某某黑色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孙某某。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强行索取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自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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