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外挂软件获利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XXXX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制作了XXX医院的抢号软件,该软件可模拟XXXX医院挂号软件接入该医院挂号系统,并通过篡改传输数据、模拟高频点击等方式高速抢号。后被告人王某某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间,通过该软件代他人抢挂就诊号,非法获利10000元,严重干扰了XXXX医院挂号系统的正常功能,扰乱了就医秩序。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被查获归案。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五、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XXX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敬佩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仍帮其制作、维护挂号辅助软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身体情况的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法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家属已代为退赔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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