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XX市XX区成立“XXXX饭店”,经营酒、水零售,餐饮服务。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制作发面油饼过程中,添加使用“香甜泡打粉”作为膨松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2020年6月15日,X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经营场所及其制售的发面油饼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刘某某制售的发面油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为29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刘某某年于2020年6月15日出售发面油饼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5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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