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XX市XX街XX路路口处时,被XX市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后经XX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5.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青岛法智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果您的家人、亲友需要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