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酒精检测造成交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6日21时许,XX县XX派出所副所长林某某带领辅警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XX县XX路进行道路交通检查。当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XXX小型普通客车,被正在道路上执勤的宋某某拦下排查,让其进行酒精检测。王某某因之前刚喝了酒,为了逃避处罚,王某某拒绝配合检测,并往公路上逃跑。宋某某一边责令王某某不要跑,一边朝王某某追去。随即,听到喊声的李某某也跟着去追王某某。王某某跑了不远,便摔倒在公路上,被追上的宋某某、李某某控制住。接着王某某便推搡两位执勤人员伺机逃跑,并将宋某某推倒在公路上,造成宋某某受伤。随后,王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宋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辅警宋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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