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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人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技术帮助会判刑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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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X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XX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及“XX”其他关联公司的名义,利用“XX金融”“XX网”“XX家”等P2P平台及开设线下门店,以债权转让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定向委托认购协议》《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6月至案发,先后入职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XX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作为上述三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为“XX”公司提供官网制作等技术方面支持。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在职期间,“XX金融”“XX家”等P2P平台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亿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人民币13万元在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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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技术服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其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技术人员,从2014年6月至案发,长期为“XX”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王某某对此在公安机关亦予以供认,且王某某本人亦在“XX”P2P平台进行过投资,故被告人王某某对“XX”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观上应当明知,且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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