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男女朋友身份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左右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冒名“王某某”的身份,先后谎称自己经营服装店及承包房地产工程等,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朱某某聊天,并成为“男女朋友”,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以需要生活费、生日礼物、结婚彩礼及做手术需要费用等事由,骗取朱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转账等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2021年,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罗某人民币10余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及辩护人就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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