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自首?
二、什么是自首,自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哪些情形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1、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三、哪些情形可被视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2、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3、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街道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4、经核查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好友劝说、陪同投案的。
5、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质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法智刑事律师说法】
在实践过程中时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害怕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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